私隱政策

私隱政策

私隱政策
a) 引言
此聲明乃採納為錢峰資本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聲明」(下稱「本聲明」)。訂立本聲明的目的,是為確立本
公司全力執行及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政策及實務,以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各項條款及條文。本公司會
依從本聲明訂立的原則及最低標準。
b) 就閣下於網上向錢峰資本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嚴加保密。為此,本公司貫徹以下私隱政策原則:
1. 本公司只會收集我們認為相關而有助於瞭解閣下財務需要及以便本公司營運業務的個人資料。
2. 本公司運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便我們可以向閣下提供更佳的客戶服務和產品。
3. 本公司可能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交本公司集團其他成員或代理機構,但會依法進行。
4. 除非已獲閣下同意,本公司不會向任何外界機構透露閣下的個人資料。
5. 本公司可能隨時被要求向政府部門、司法機構或本公司的監管機構透露閣下的個人資料,然而本公司只會在適當權限下進行。
6. 本公司致力保持準確而最新的閣下個人資料以作記錄。
7. 本公司實行嚴格的網上保安系統,可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而取得閣下的個人資料。
c) 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的安全性
閣下的私隱對本公司十分重要,本部份列出具體細節,說明本公司將如何處理閣下到訪本公司網站時可能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
料。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程度,資料的敏感程度及因擅自查閱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提供適當
的保障,以防止資料被擅自查閱、處理或作其他用途。為達到適當程度的保安,本公司的一貫做法為透過提供安全的儲存設施,以
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來嚴格限制資料被查閱。本公司亦會採取措施以確保處理該等資料的人士具備良好操守、審慎態
度及辦事能力。資料只會以妥善保安的⽅式傳送。
d) 網上收集個人資料
本公司於日常營運中可從互聯網上收集個人資料,本公司會採納以下的實務:
1. 網上保安
本公司會按照嚴格的保安及保密標準保障在互聯網上提供給本公司的任何資料。並已採用加密法在互聯網上傳輸敏感性的資
料,以保障個人的私隠。
2. 「曲奇」檔案
當閣下到訪本網站時,本公司會作紀錄,以分析網站的到訪人數及一般使用狀況。其中部份資料將透過“Cookies”形式收
集。.
「曲奇」檔案是由網站伺服器傳送至瀏覽器的小段資訊,這些資料儲存於電腦硬碟中,使網站伺服器能於稍後再從瀏覽器內讀
取。這有助網站保存某些使用者的資料。
「曲奇」檔案被設計成只可讓發出的網站讀取,但不能用作取得使用者的硬碟資料、電郵地址或收集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
本公司只利用「曲奇」檔案來鑑定特定期間的使用者,而不會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存置於「曲奇」檔案內。當使用者瀏覽本
公司網站時,所有聯系將會利用「曲奇」檔案去鑑定使用者身份。當使用者結束瀏覽本公司網站時,「曲奇」檔案亦會無效。
倘若使用者嘗試將其網 絡瀏覽器的「曲奇」檔案設定為停止運作,便未必能使用本公司於網上提供的財務產品及服務。
3. 更正資料
閣下如需要取消、改正或更新已呈交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請透過電郵或電話聯絡本公司客戶服務職員。
4. 網上保留資料
在網上收集的個人資料會被轉送到本公司有關成員公司、部門或分行處理。個人資料一般不會存置於本公司網上系統資料庫超
過六個月。
e)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所有經由本公司收集及處理的資料均為準確。本公司會實施適當的程式以定期核對及更
新所有個人資料,以確保有關的資料就被使用的目的而言是為合理準確。倘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含有意⾒聲明,本公司會採
取一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聲言是支持該項意見聲明的事實,均屬正確。
f)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政策指引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2024 年 8 月修訂版
• 尊重及保障個人資料之私隱權是本公司的一貫政策。遵守條例不單是我們管理層所奉行的宗旨,同時更是本公司每位職員的直
接責任。本聲明書清楚規定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如何確保個人資料不被外洩。
• 本公司將小心保管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於有需要時,客戶有權查閱及更正有關他的個人資料。客戶須注意下列各事項:
1.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a. 本公司提供的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的申請人或客戶 / 用戶及其被授權人;
b. 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保證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c. 任何公司申請人或客戶 / 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d.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知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
立的任何貸款帳戶或與本公司的相關協議或安排的條款及條件及任何合約的一部份。若本通知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
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之權利。
2.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帳戶、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時(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
人貸款、循環貸款、樓宇按揭及樓宇估價服務等)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為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
3.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或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
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4. 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以電話或網上(或以其他方式)申請貸
款或延續貸款帳戶,包括經信貸資料機構所獲得的資料。
5.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有所不同
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a.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處理和批核信貸及/或其他財務服務申請、續期及或取消;
b.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c.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帳戶審查。該等帳戶的審查將協助本
公司判斷應否增加或減少資料當事人的信貸額或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額不變;
d.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e.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f.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g.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h. 設計為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
i. 為本公司或特選公司推廣財務服務及產品 (詳見下述第 9 段);
j. 計算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之間的負債款額;
k.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l. 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
i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
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
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
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
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m. 為符合根據任何本集團計劃下就遵從洗黑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之批准或防止或偵測而作出本集團內
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資料及信息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n.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
參與的交易;
o.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
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的追討行動;
p.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q. 就着資料當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債項向承保人投保與資料當事人相關連的人壽保險以保障一旦資料當事人身故後本
公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將作為該保單的擁有人及唯一與最終受益人,「資料」在本條的釋義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當事人
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貸款戶口號碼、貸款額及不時改變的欠款額,該保單的擁有權、利益、權利及得益均屬
本公司獨有而並不構成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及
r.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給下述各方作第 5 段列出的用途:
s.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t.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u. 任何付款到資料當事人帳戶的人士;
v.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w.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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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據對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或適用的法例規定下之責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須向該人作出
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
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需預期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
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向該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
人士,該等人士可能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
y.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z. (i)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
則》的規定。
g) 有關資料當事人申請之資料(不論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
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任何但不限於下述資料中不時更新之任何資料):
a. 客戶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出⽇期和地點;
b. 客戶諮詢人的姓名和聯絡詳情(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c.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客戶及其配偶所有的其他資產或負債(實有或或然)的詳情;
f. 通訊地址;
g. 客戶及其配偶持有的物業、資產或投資的詳情;
h.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i. 本公司在延續與客戶正常業務關係中獲得的資料(例如,當客戶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本公司
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或網上系統收集);
j. 就要求追收任何客戶拖欠本公司款項⽽由諮詢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供的信用狀況資料;及可透過公開渠道
取得的資料;
k.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撇帳(因破產命令除外)、因破產命令的撇帳);及
l.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不論其以單名或與
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信貸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惟受限於按條
例核准及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h)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公司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
意以下:
a. 本公司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徑、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
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b.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
定) );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 9(a)段之資料至上述第 9(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
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
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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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本公司如以上第 9(d)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為提供資料予其他人
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第 9(d)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
人。
若資料當事人不願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
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i)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 按要求獲告知哪些是會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
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e. 對於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帳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帳戶時,指
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帳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帳戶終止後 5 年內發出,且該帳戶在
緊接帳戶終止之前 5 年內,並無超過 60 天的拖欠還款紀錄。帳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
所作出的還款額(即緊接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最後一次帳戶資料前不超過 31 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
款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 60 天的欠帳之日期(如有)。
j) 在帳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 60 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機
構所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 5 年保留帳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 10(e)段的定義)。
k)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命令而導致帳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 10(e)段的定義)是否顯示存有任何
超過 60 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 5 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
產命令的日期起計 5 年保留帳戶還款資料(以較先出現者為準)。
l) 假若帳戶在結束前 5 年內並無任何重要欠帳,則客戶有權在全數清還欠帳後結束帳戶時,向本公司要求信貸資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
刪除與該已結束帳戶有關的任何帳戶資料。
m)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n)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錢峰資本有限公司
旺角彌敦道 608 號總統商業大廈 12 樓 1204 室
電話:3402 1518
o) 本公司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會從信貸資料機構取得關於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索閱
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